关于降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水利工程
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17〕177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现就降低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平均降低30%左右,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
二、此收费标准为最高价格,各地可以根据交易中心营收水平适当下浮。
三、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做好价格公示和相关宣传工作,按要求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状况及财务审计报告,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四、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
本文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12号)、《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水利工程建设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苏价农函〔2014〕59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0月9日
文件下载:苏价服〔2017〕177号